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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林秋宜周泰德王惟琪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訴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林秋祥

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林秋祥於本院審理中就商業會計法等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周泰德

法 官 王惟琪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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