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2 分鐘讀完全文 4,19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51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余銘軒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審訴字第951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湘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毒偵字第3683號),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行簡式審判程序並判決如下:

主文

傅湘平施用第一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壹年;又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柒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2.5 公克,含包裝袋1 個)、吸食器2 個、1 顆均沒收銷燬。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起訴書第1 頁最後一行所載「7 月21日」應更正為「7 月23日」,證據部分增列「被告傅湘平在本院之自白」、應適用之法條增列「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10條之2 、第454 條第2 項」外,其餘均引用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吸食器2 個、1 顆,經鑑驗均含有毒品成分,有起訴書所載之鑑定書在卷為憑,晶體部分自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另直接包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吸食器2 個、1 顆,因其上殘留之毒品均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與必要,應視同毒品,亦均沒收銷燬之。又送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至於其餘扣案物品,與本案無關,不予宣告沒收。

本案經檢察官盧慧珊提起公訴,檢察官王巧玲到庭執行職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刑事第二十庭 法 官 余銘軒

書記官 孫國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3683號
    被      告  傅湘平  男  5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0號
                        居臺北市○○區○○街000號3樓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看守                          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偵查終結,認應提
起公訴,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傅湘平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送勒戒
    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士林
    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88年2 月26日以88年度偵字第
    2112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並於88年2 月26日釋放出所。又
    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於88年11月18日以88
    年度毒聲字第731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無繼
    續施用毒品之傾向,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8
    年12月24日以88年度毒偵字第1162、2404、2225號為不起訴
    處分確定,並於88年12月24日釋放出所。復因施用第一、二
    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98年度審訴字第496 號
    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 月、5 月確定,因持有第二級毒品及轉
    讓第一級毒品,經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410 號判處
    有期徒刑4 月及1 年2 月確定,因販賣第二級毒品,經最高
    法院99台上7109號判處有期徒刑3 年10月確定,經定應執行
    有期徒刑5 年10月,經入監服刑於105 年5 月16日假釋出獄
    並交付保護管束,至105 年8 月19日保護管束期期滿未經撤
    銷假釋,詎其猶不知悔改,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
    犯意,於107 年7 月21日不詳時間,在其位於新北市○○區
    ○○街00巷00號2 樓住處,以將海洛因滲入香菸,以抽菸之
    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
    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同年月22日不詳時間,在上開住處,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放置於玻璃球內點火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
    ,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7 年7 月24日
    18時40分許,為警持搜索票在上開地址查獲,並扣得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小包( 淨重2.50公克) 及含有安非他命
    殘渣之吸食器1 個,嗣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嗎
    啡、可待因、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萬華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
┌──┬───────────┬────────────┐
│編號│證據名稱              │待證事實                │
├──┼───────────┼────────────┤
│1   │被告傅湘平於警詢及偵查│被告坦承上揭時、地,施用│
│    │中之自白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事實。│
├──┼───────────┼────────────┤
│2   │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被告為警採集尿液送驗後,│
│    │份有限公司107 年8 月10│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
│    │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
│    │告(尿液檢體編號:1310│應。                    │
│    │30)、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
│    │受採集尿液檢體人姓名及│                        │
│    │檢體編號對照表各1份   │                        │
├──┼───────────┼────────────┤
│  3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7 年│警查扣得之毒品為甲基安非│
│    │北市鑑毒字第353 號鑑定│他命,扣案吸食器經乙醇沖│
│    │書、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洗驗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空醫務中心107 年8 月9 │                        │
│    │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 號│                        │
│    │毒品鑑定書            │                        │
├──┼───────────┼────────────┤
│4   │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證明被告於強制戒治執行完│
│    │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畢釋放後 5 年內再犯施用 │
│    │1 份                  │毒品之罪,以及為累犯之事│
│    │                      │實。                    │
└──┴───────────┴────────────┘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及同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被告觸
    犯上開2 罪間,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又被
    告前曾受如犯罪事實欄所載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此有刑
    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按,於5 年以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
    徒刑以上之罪,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之規定加重其刑。扣
    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包(驗餘淨重共計2.50公克)
    及吸食器1 組,均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251 條第
    1 項提起公訴。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8    日
                              檢  察  官    盧  慧  珊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    日
                              書  記  官    楊  家  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951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