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易字第1200號

背信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4 日

法官黃怡菁王筑萱商啟泰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易字第1200號

被告
江寶銀

上列被告因違反背信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200號),本院於109 年3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新臺幣壹億陸仟陸佰萬」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億陸仟陸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怡菁

法 官 王筑萱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易字第1200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背信,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