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年度易字第120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 年度易字第1200號
- 被告
- 江寶銀
上列被告因違反背信等案件(本院107 年度易字第1200號),本院於109 年3 月3 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中主文欄「新臺幣壹億陸仟陸佰萬」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壹億陸仟陸佰萬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之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其經宣示或送達者,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以昭鄭重,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資參照。又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依司法院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於刑事判決,如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準用之。
二、查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不影響全案情節及判決之本旨,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