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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

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22 日

法官胡宗淦林思婷施函妤

原告
李英豪(兼陳靜香之承受訴訟人)
原告
李俊杰
原告
李佳芬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告
郭沛囷

李婉菁(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沛囷、李婉菁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郭沛囷、李婉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思婷

                   法 官  施函妤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於民國 114 年 09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因銀行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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