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 原告
-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管國霖
- 訴訟代理人
- 李誠益
- 被告
- 楊偉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簡字第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原簡附民字第2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原簡字第49號偽造文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