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161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政林
- 選任辯護人
- 鄭玉鈴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調偵續字第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一、本件被告許政林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第449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1612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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