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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93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王惟琪莊書雯朱家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審易字第2593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許萬樟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許萬樟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詐欺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朱家毅

書記官 林志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易字第2593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