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
- 黃德松
- 被告
- 林朝淇
張凱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審簡字第19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理由
上列被告林朝淇及張凱智因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773 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 年度審簡字第190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德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24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 本件裁判於法律人 LawPlayer 另收錄 1 筆相關判決,可於本頁相關判決區逐筆查閱。
-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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