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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245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7 日

法官洪英花余銘軒廖晉賦

原告
黃德松
被告
林朝淇

      張凱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107 年度審簡字第190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上列被告林朝淇及張凱智因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773 號(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 年度審簡字第1909號)傷害案件,經原告黃德松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法 官 余銘軒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245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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