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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788號

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14 日

法官呂政燁黃子溎歐陽儀

原告
林翠珍
被告
翁鵬軒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審簡字第2601號洗錢防制法等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黃子溎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788號於民國 107 年 1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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