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792號
- 原告
- 盧玨志
- 被告
- 鄭明忠
上列被告鄭明忠因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412號詐欺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 年度審簡字第2634號),經原告盧玨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7年度審附民字第1792號
上列被告鄭明忠因本院107 年度審易字第3412號詐欺案件(業經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07 年度審簡字第2634號),經原告盧玨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