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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智易字第81號

違反商標法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07 日

法官鄧鈞豪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文輝
選任辯護人
李永裕律師

黃文欣律師

王怡茹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2190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楊文輝業於起訴後之民國111年10月27日死亡,有被告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東縣臺東戶政事務所111年11月3日東臺東戶字第1110004497號函暨所附臺北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死亡證明書暨被告之個人戶籍謄本(除戶部分)、死亡登記申請書各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129-133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7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鄧鈞豪

書記官 陳靜君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易字第81號於民國 111 年 11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商標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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