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商標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5 月 2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智重附民字第2號原 告 御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 劉上銘律師 邱叙綸律師 被 告 廖祿介 周慶燾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智易字第75號違反商標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詳如附件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於刑事訴訟起訴後第二審辯論終結前為之,但在第一審辯論終結後提起上訴前,不得提起,刑事訴訟法第488 條定有明文。再按審理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認為原告之訴不合法,或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亦有規定。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以有刑事訴訟之存在為前提,刑事訴訟程序終結後,即無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之餘地,是刑事訴訟程序終了後,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 條第1 項規定判決駁回(最高法院75年度臺附字第95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被告廖祿介被訴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智易字第75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廖祿介無罪,被告周慶燾則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認被告周慶燾無侵害他人商標權之主觀犯意,以106 年度偵字第26092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是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判決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本院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之。 三、據上論結,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7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刑事第十二庭 法 官 蘇珍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芝凌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