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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

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08 日

法官邱瓊瑩李陸華楊士賢

原告
李吉霞
被告
高振捷

       江柔嬋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簡字第2489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 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士賢

                    書記官 陳育君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簡附民字第94號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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