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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2 日

法官歐陽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徐文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彬前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偽證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經本院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24660 號函核准假釋,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審簡字第1259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洪紹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