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聲字第56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徐文彬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 年度執聲付字第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徐文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徐文彬前因違反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法、偽證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有期徒刑2 年、3 月確定,經本院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2 年1 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6 年12月29日以法授矯字第10601124660 號函核准假釋,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102 年度審簡字第1259號),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其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聲請裁定等語。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