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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周玉琦廖晉賦吳承學

原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張心悌
訴訟代理人
林青穎律師
被告
趙藤雄

許自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趙藤雄、許自強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趙藤雄、許自強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其等涉犯非常規交易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法 官 廖晉賦

          法 官 吳承學

                 書記官 彭自青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於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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