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17號
- 原告
-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 法定代理人
- 張心悌
- 訴訟代理人
- 林青穎律師
- 被告
- 趙藤雄
許自強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趙藤雄、許自強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陳述。
三、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本件被告趙藤雄、許自強所涉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其等涉犯非常規交易罪嫌部分,業經本院以106年度金重訴字第25號判決無罪在案,依前揭規定,自應判決駁回原告提起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 官 周玉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