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2 月 2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49號原 告 財團法人證券投資人及期貨交易人保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邱欽庭 訴訟代理人 陳介安律師 被 告 翔明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蔣清明 被 告 張清英 陳世偉 彭建忠 蔡豪峰 許世璜 鉅展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尹天賜 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06 年度金重訴字第22號證券交易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 官 江俊彥 法 官 李鴻維 法 官 紀凱峰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温偲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