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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

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胡宗淦林呈樵林幸怡

原告
藍慧霞
原告
翁秀芳
原告
黃于哲
原告
何明德
原告
汪昌泰
原告
蕭仁豪
原告
呂玉雪
原告
王幸云
原告
鍾錦婷
原告
余美雲
原告
徐玉珣
原告
李紘全
兼上十二人
送達代收人
徐玉琦
被告
漢唐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徐國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 年度金重訴字第6 號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宗淦

                   法 官 林呈樵

                   法 官 林幸怡

                   書記官 李玟郁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8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因違反證券交易法附帶民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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