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91號
- 原告
- 李英豪(兼陳靜香之承受訴訟人)
- 原告
- 李俊杰
- 原告
- 李佳芬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楊瓊雅律師
- 被告
- 郭沛囷
李婉菁(歿)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賠償損害,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原告提出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郭沛囷、李婉菁被訴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因被告死亡,業經本院以107年度金重訴字第19號、110年度金重訴字第18號判決諭知公訴不受理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對被告郭沛囷、李婉菁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