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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 法官
    陳勇松宋雲淳曾正龍
  •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 原告
    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楊采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原   告 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送達代收人 李保宜 被   告 楊采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1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但依其在本件刑事部分之答辯內容示,係否認有原告指訴之事實。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采蓉被訴詐欺取財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315 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曾正龍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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