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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7年度附民字第38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2 月 27 日

法官陳勇松宋雲淳曾正龍

原告
四維創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慧玲
送達代收人
李保宜
被告
楊采蓉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 年度易字第315 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本件原告聲明及陳述,均引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答辯,但依其在本件刑事部分之答辯內容示,係否認有原告指訴之事實。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楊采蓉被訴詐欺取財案件部分,業經本院以106 年度易字第315 號判決諭知被告無罪在案,揆諸前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據,應併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 條第1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勇松

法 官 宋雲淳

法 官 曾正龍

書記官 黃馨慧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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