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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260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03 日

法官王惟琪莊書雯廖棣儀

原告
柳子彤
原告
杜永倫(原名杜易倫)
被告
謝純儀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905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260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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