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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31號

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31 日

法官呂政燁倪霈棻歐陽儀

原告
林岳
被告
古瑞毓

上列被告因加重竊盜案件(本院108 年度審易字第24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倪霈棻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涂曉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431號於民國 108 年 10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竊盜案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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