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38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616號

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官王惟琪莊書雯廖棣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616號

原告
柯俊亦
被告
陳啟瑞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審易字第2802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法 官 莊書雯

                   法 官 廖棣儀

                   書記官 鄭仁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附民字第1616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因詐欺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