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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81號

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劉慧芬彭慶文何孟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188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廖泰宇
選任辯護人
陳亮佑律師

      黃鈺淳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108 年度金重訴字第8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刑事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狀(如附件)。

二、經查,被告廖泰宇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前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8 年4 月25日提起公訴,本院於同日進行訊問後,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 項第3 款之羈押原因,而有羈押必要,爰依上開規定自同日起予以羈押,並於108 年7 月25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惟被告另因違反期貨交易法案件,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07 年度金訴字第4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案經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 年度金上訴字第77號撤銷原判決,改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 年8 月8 日函請本院借執行,本院同意借執行,被告於108 年9 月20日移送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該署108 年8 月8 日新北檢兆巳108 執10997 字第1080074211號函、該署檢察官108 年執巳字第10997 號執行指揮書、本院108 年9 月10日北院忠刑靖108 金重訴8 字第1080010119號函、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是被告既已因另案入監執行,即非本院羈押之被告,其本案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無從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慧芬

法 官 彭慶文

法 官 何孟璁

書記官 高心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81號於民國 108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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