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22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228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受刑人
- 林世閔
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11月25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附表編號4 之宣告欄所載「有期徒刑1年8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1年6月」。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