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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92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09 日

法官王星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92號

自訴人
許書欽
自訴代理人
林鳳秋律師
被告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

      書之初鑑醫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以108 年度自字第92號為不受理判決在案,因此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顯係「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之誤寫,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星富

書記官 林素霜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92號於民國 109 年 03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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