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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趙耘寧

原告
黃偉耀
原告
侯嘉禎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本皓律師
被告
黃耀賢

      吳偉勝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自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耀賢、吳偉勝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自字第5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趙耘寧

書記官 劉郅享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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