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 原告
- 羅淑蕾
- 訴訟代理人
- 施宣旭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余德正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溫育禎律師
- 被告
- 郭新政
盛竹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自字第73號、108年度自字第35號、108年度自字第36號加重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自字第73號、108年度自字第35號、108年度自字第36號加重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分別諭知無罪(即107年度自字第73號、108年度自字第35號)、不受理(即108年度自字第36號)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