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 原告
- 吳良志
- 被告
- 陳鶴文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附民字第543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金重訴字第23號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109年度重附民字第12號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