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
- 原告
- 李亞潔
- 被告
- 林裕佳
- 被告
-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奇峯
- 被告
- 王自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上字第49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8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上字第49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