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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

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12 日

法官呂政燁余欣璇歐陽儀

原告
李亞潔
被告
林裕佳
被告
指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奇峯
被告
王自綱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 年度審交簡上字第49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歐陽儀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簡上附民字第19號於民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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