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易字第15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審易字第154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連庭顥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 年度偵字第996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連庭顥於民國108 年3 月7 日16時許,在臺北市○○區○○路000 ○0 號檳榔攤內,與告訴人林麗瓊因牌局細故而有口角齟齬,被告竟基於傷害之犯意,掌摑告訴人之頭部,致告訴人受有左外耳紅腫之傷害。因認被告所為,係犯修正前之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告訴被告傷害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涉犯修正前之刑法第277 條第1 項之傷害罪嫌,依刑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 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9頁),依照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