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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56號

商業會計法等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8 日

法官王惟琪朱家毅莊書雯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356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承祖

      林書霆

      黃弗藩

      陳偉仁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承祖、林書霆、黃弗藩、陳偉仁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8 日

法 官 朱家毅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56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商業會計法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