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35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審訴字第356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承祖
林書霆
黃弗藩
陳偉仁
上列被告等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 年度偵字第866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承祖、林書霆、黃弗藩、陳偉仁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等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均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等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