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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40號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翁儀齡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簡字第104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睿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毒偵字第839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莊睿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所示物品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按甲基安非他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 項第2 款所列之第二級毒品,是核被告莊睿峯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前持有毒品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毒品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曾因施用毒品案件入監執行,竟於假釋期間再為本件施用毒品犯行,顯然欠缺戒絕毒品決心,亦無視國家對於杜絕毒品犯罪之禁令,惟念其施用毒品實乃戕害自己身心健康,尚未危及他人,且犯後始終坦承犯行、態度非惡,兼衡其素行、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示袋裝結晶,經鑑驗結果均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暨盛裝該毒品之包裝袋因與毒品難以析離,亦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四所示吸食器,經送驗結果亦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可見該吸食器內殘留毒品,且無析離之實益及必要,亦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於鑑驗用罄之毒品部分,既已滅失,自無庸沒收,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0 條第1項、第454 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陳玉萍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翁儀齡

書記官 蕭君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備註                        │
├──┼─────┼──────────────┤
│一  │白色微黃結│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    │晶1 袋    │108 年3 月25日航藥鑑字第1081│
│    │          │864 號毒品鑑定書(檢出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稱毛│
│    │          │重3.7990公克,淨重3.5590公克│
│    │          │取樣0.0104公克,餘重3.5486公│
│    │          │克)                        │
├──┼─────┼──────────────┤
│二  │白色結晶1 │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    │袋        │108 年3 月25日航藥鑑字第1081│
│    │          │864 號毒品鑑定書(檢出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稱毛│
│    │          │重1.0760公克,淨重0.8260公克│
│    │          │取樣0.0131公克,餘重0.8129公│
│    │          │克)                        │
├──┼─────┼──────────────┤
│三  │白色細結晶│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    │1 袋      │108 年3 月25日航藥鑑字第1081│
│    │          │864 號毒品鑑定書(檢出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實稱毛│
│    │          │重0.6040公克,淨重0.3620公克│
│    │          │取樣0.0298公克,餘重0.3322公│
│    │          │克)                        │
├──┼─────┼──────────────┤
│四  │玻璃球吸食│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中心│
│    │器1 個    │108 年3 月25日航藥鑑字第1081│
│    │          │864 號毒品鑑定書(檢出第二級│
│    │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
└──┴─────┴──────────────┘
附件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毒偵字第839號
    被      告  莊睿峯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莊睿峯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8年2
    月11日晚間約八、九時許,在○○○○○○○○○○O○OO
    ○O○○O之居所內,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方式,施用第二
    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2月13日凌晨0時20分許
    ,在上址,經警當場查獲莊睿峯持有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3包(白色微黃結晶1袋、毛重3.7990
    公克、淨重3.5590公克;白色結晶1袋、毛重1.0760公克、
    淨重0.8260公克;白色細結晶1袋、毛重0.6040公克、淨重0
    .3620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
二、案經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莊睿峯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108年2月25日濫用藥
      物檢驗報告、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
      驗單(尿液檢體編號:133839號)各1份。
(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初步鑑驗報告單、交通部民用航空
      局航空醫務中心108年3月25日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
      定書各1份。
(四)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
      之白色結晶3包(白色微黃結晶1袋、毛重3.7990公克、淨
      重3.5590公克、驗餘淨重3.5486公克;白色結晶1袋、毛
      重1.0760公克、淨重0.8260公克、驗餘淨重0.8129公克;
      白色細結晶1袋、毛重0.6040公克、淨重0.3620公克、驗
      餘淨重0.3322公克)、玻璃球吸食器1組。
二、所犯法條:核被告莊睿峯所為,係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扣案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結晶3包(
    白色微黃結晶1袋、毛重3.7990公克、淨重3.5590公克、驗
    餘淨重3.5486公克;白色結晶1袋、毛重1.0760公克、淨重0
    .8260公克、驗餘淨重0.8129公克;白色細結晶1袋、毛重0.
    6040公克、淨重0.3620公克、驗餘淨重0.3322公克)、玻璃
    球吸食器1組(內含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而無法析離),請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
    。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5    日
                          檢  察  官  陳玉萍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林逸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1040號於民國 108 年 05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