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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88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賴鵬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2588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劉語喬

上列受刑人因殺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3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語喬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語喬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2年確定,於民國101 年4 月11日入監執行,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女子監獄執行中,經法務部於108 年12月6 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殺人案件,經本院判決後,於101 年4 月11日入監執行,嗣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6 年7 月21日法授矯字第10601716640 號函核准假釋,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126 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12 年4 月4 日,此有該函檢附之法務部矯正署桃園女子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賴鵬年

書記官 徐鶯尹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2588號於民國 108 年 12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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