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65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0號

聲請沒入保證金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蔡羽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660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聲請人
具 保 人
即被告
劉庭芬

上列具保人即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7年度執字第9480號、108年度執聲沒字第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庭芬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劉庭芬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及第119條之1第2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具保人即被告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金額,出具現金1萬元之保證金後釋放。該案嗣經本院以107年度簡字第2891號判處拘役30日確定。嗣被告經合法傳喚未遵期到案接受執行,復經檢察官飭警拘提被告,亦拘提無著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暫收訴訟案款收據、執行傳票及通知函送達證書、拘票及拘提無著報告書等件影本、內政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參,足見被告確已逃匿,是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蔡羽玄

書記官 林蓮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1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60號於民國 108 年 04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沒入保證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