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9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字第89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聲請人
- 具 保 人 陳天助
- 被告
- 陳清源
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07 年度執字第6833號、108 年度執聲沒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天助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陳天助因被告陳清源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萬元,由具保人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及第119 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再依第118 條第1 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 條之1 第2 項、第121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本件具保人因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出具保證金10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在案。嗣被告所犯前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6 年度上訴字第2436號判決被告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處有期徒刑7 年6 月。被告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2980號判決駁回被告上訴,而於民國107 年8 月23日確定等情,有本院國庫存款收款書(105 年刑保字第282 號)、上開歷審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是上情應堪認定。
㈡、又被告於該案判決確定後,經檢察官依法傳喚、拘提,並發函通知具保人通知被告到案接受執行,被告仍無正當理由不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執行傳票送達證書、對具保人之通知暨該等通知之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拘票及拘提報告書影本、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查詢資料、被告及具保人之在監在押紀錄表及本案卷內本院職權查詢之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為憑。且被告迄今仍逃匿中尚未到案執行,復經本院依職權查證屬實,有上開被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足憑,顯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併沒入之。是聲請人之聲請,核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