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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36號

聲請交付審判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張少威蔡鎮宇蕭如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136號

聲請人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徐旭東
聲請人
楊政憲
共同代理人
江如蓉律師
被告
王健壯

      胡鴻仁

      謝忠良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 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楊振憲」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政憲」。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判字第136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文字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少威

法 官 蔡鎮宇

法 官 蕭如儀

書記官 許婉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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