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判字第13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聲判字第136號
- 聲請人
- 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徐旭東
- 聲請人
- 楊政憲
- 共同代理人
- 江如蓉律師
- 被告
- 王健壯
胡鴻仁
謝忠良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妨害名譽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8 月29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楊振憲」之記載應更正為「楊政憲」。
理由
一、按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解釋第43號解釋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於民國108年8月29日所為之108年度聲判字第136號刑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欄所示之顯然文字誤載,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