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自字第9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自字第92號
- 自訴人
- 許書欽
- 自訴代理人
- 林鳳秋律師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第0000000號鑑定意見
書之初鑑醫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08年12月3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應更正為「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於民國108 年12月31日以108 年度自字第92號為不受理判決在案,因此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關於「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裁定如下」之記載,顯係「經自訴人提起自訴,本院判決如下」之誤寫,爰依上開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