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23號
- 原告
- 黃偉耀
- 原告
- 侯嘉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本皓律師
- 被告
- 黃耀賢
吳偉勝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07年度自字第5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黃耀賢、吳偉勝所涉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自字第58號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附帶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亦應併予駁回。
三、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