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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

因加重誹謗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邱瓊瑩李陸華楊世賢

原告
羅淑蕾
訴訟代理人
施宣旭律師
訴訟代理人
余德正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育禎律師
被告
郭新政

盛竹如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自字第73號、108年度自字第35號、108年度自字第36號加重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自字第73號、108年度自字第35號、108年度自字第36號加重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就上開刑事案件經本院審理後,業分別諭知無罪(即107年度自字第73號、108年度自字第35號)、不受理(即108年度自字第36號)在案,茲因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有刑事聲請狀1紙在卷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邱瓊瑩

法 官 李陸華

法 官 楊世賢

                  書記官 張華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附民字第40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因加重誹謗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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