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易字第587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簡廷恩
- 選任辯護人
- 黃慧萍律師
林子鈺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按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經被告自白犯罪,法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者,得不經通常審判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雖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惟被告簡廷恩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詐欺之犯行自白犯罪,是本院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裁定改依簡易程序審理,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第2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