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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177號

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王惟琪廖棣儀莊書雯

原告
高月春
被告
曾來春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審易字第1166號(即109年度審簡字第1341號)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0 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王惟琪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177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公共危險附帶民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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