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王乃強
- 選任辯護人
- 閻道至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辯護人」部分漏未記載,應補充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閻道至律師(法律扶助)」。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辯護人」部分漏未記載,顯應補充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閻道至律師(法律扶助)」之記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