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48號
- 聲請人
- 即告訴人
- 林良材
- 告訴代理人
- 蕭雄淋律師
胡中瑋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告訴人因被告楊博文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284號),聲請發還扣押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附表㈠㈡所示之物均發還林良材。
理由
聲請意旨略以:如附表㈠㈡所示之45件藝術品,業經本院於109年3月2日,在前開物品之所在地即新北市○○區○○路000號2樓、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扣押,前開45件藝術品均係聲請人即告訴人之作品,被告於展覽結束後即無占有權限,前開物品固係本案被告犯罪之證據,然業經本院於109年3月2日作成應扣押物品目錄表,該目錄表上並附有照片,足以具體特定被告之犯罪事實,將附表所示之物發還告訴人,不影響本案證據之使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規定聲請發還聲請人等語。
按可為證據或得沒收之物,得扣押之;扣押物若無留存之必要者,不待案件之終結,應以法院之裁定或檢察官之命令發還之,其係贓物而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應發還被害人,刑事訴訟法第133條第1 項、第14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無留存之必要」,係指扣押物作為證據之必要性不足,或是扣押物無毀損滅失之虞,或認為扣押物不能證明與行為人之犯罪行為有關者而言。是以,扣押物如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第三人主張權利者,原則上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即應依聲請裁定發還,或依同法第142 條第2 項之規定,因所有人、持有人或保管人之請求,命其負保管之責,暫行發還,然倘仍有留存為證據或其他必要情形,仍得繼續扣押之。而此扣押必要性有無問題,乃審理法院依案件調查結果審酌,屬法院裁量之權限。從而,扣押物若非得沒收之物,又無留作證據之必要者,即無留存之必要,受理訴訟繫屬之法院應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發還。
經查:㈠被告楊博文涉嫌業務上侵占如附表所示之物,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續字第4號提起公訴,現由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284號審理中。而附表所示物品,係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前開案件繫屬本院後,向本院聲請保全扣押,經本院以109年度聲扣字第7號裁定扣押,並命所有人即本件聲請人林良材保管上開扣押物,有本院109年度聲扣字第7號案卷可稽。㈡附表所示之物為被告侵占之物品,固係本案被告犯罪之證據,然前開物品於本院扣押時,業經作成應扣押物品目錄表,該目錄表上並附有照片,足以具體特定扣案物品,已無以該扣押物之實物作為證據之必要,復審酌前開扣押物為聲請人所有(此為被告與聲請人所共認),被告未爭執此作品之所有權,亦無第三人主張權利,是附表所示扣押物已無留存之必要,聲請人聲請發還該扣押物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至被告辯護人固稱:本案後續仍有相關債權、留置權可行主張云云(見109年度易字第248號卷第83頁),固不論被告已供稱並無行使留置權等語(見109年度易字第248號卷第77頁),就有無相關債權、留置權之主張,應另循民事訴訟管道請求救濟,尚非本案所得審究,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42 條第1 項前段、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㈠之雕塑作品 編號 題 目 時間(西元) 規格(CM) 材質 01 情人 2001 H400×300 銅 02 讚嘆 1998 H273×L80×W135 銅 03 中庭走走 2001 H141.5×L30 鐵 04 迎風美神 2010 H164×L36 鐵 05 男子漢 2010 H161.5×L45.5 鐵 06 青春的快步 2010 H181×L38 鐵 07 雅典娜 2010 H179.5×L49 銅 08 巧 2010 H115×L26.7 鐵 09 漫步 2010 H101×L30 鐵 10 臉譜 1998 H133×L54×W31 銅 11 側耳傾聽 2013 H114×L90×W50 銅 12 仰天長嘯 2013 H114×L128×W54 銅 13 闔家歡 2015 H166.5×L132×W26 鐵 14 奔馳系列 2014 H36×L75 鐵 15 伺候夜逃 2012 H53×L74×W31 銅 16 情深(二) 2014 H46×L27×W28 鐵 17 聆聽空谷迴音 9 2012 H36×L38 鐵 18 聆聽空谷迴音 11 2013 H33.8×L29 鐵 19 聆聽空谷迴音 13 2011 H71×L64 銅 20 雪茄客 2012 H76.5 鐵 21 巴塞隆納的下午茶 2009 H40.5 鐵 22 行走系列 2003 H70 鐵 23 三人舞 2014 H37.5×L50 鐵 24 高爾夫系列 2016 H79 鐵 25 舞姿系列 2016 H66 鐵 26 舞姿系列 2016 H57 鐵 27 春之嬌女系列(20) 2012 H61 鐵 28 春之嬌女系列(19) 2012 H68 鐵 29 春之嬌女系列(5) 2011 H91 鐵 30 春之嬌女系列 2011 H65.5 鐵 31 祼女(M) 2015 H69 銅 32 祼女(S) 2014 H41.5 銅 33 舞姿 2015 H53.5 銅 34 臉譜 2007 H27×L12.5 銅 35 馬首(有裝錶框) 2014 H87×L68 銅 36 巨擎(手) 2009 H39 銅 37 女姿(一) 2013 H48.5×L12.5 鐵 38 女姿(二) 2012 H53 鐵 附表㈡之油畫作品 編號 系列名稱 創作方式 作品編號 01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120號 02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100號 03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100號 04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60號 05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50號 06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50號 07 油畫原住民系列 油彩 30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