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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9號

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陳彥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聲字第79號

聲請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
江錦龍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9 年度執聲付字第7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江錦龍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江錦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 月、4 月、3 月、3 月、2 月、4 月,經減刑及定刑後,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有期徒刑1 年7 月,於民國109 年1 月3 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 號核准假釋在案,且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矯正署如聲請意旨所示核准假釋等情,有前述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108 年12月5 日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1 份可稽,受刑人既經核准假釋在案,且尚在所餘刑期中,業經本院審核相關前揭文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無誤,足認其聲請為正當,而應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彥君

書記官 林書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79號於民國 109 年 01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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