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9年度附民字第496號
- 原告
- 韓景旭
- 被告
- 王秀卿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09年度易字第67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提出書狀,亦未以言詞為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經查,本件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本院以109年度易字第675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