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致死案附帶民訴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6 日
- 當事人王如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99號 原 告 王如珍 王麗燕 王居財 王碧照 被 告 彭棣 富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桓洲 上列被告因本院 109年度審交簡字第100號業務過失傷害刑事案 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6 日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呂政燁 法 官 余欣璇 法 官 趙耘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湘雯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