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630號
第68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楊春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93號、第194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春影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