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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審訴字第630號

偽造文書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王惟琪廖棣儀莊書雯

第682號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春影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93號、第194號)及追加起訴(108年度偵緝字第1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楊春影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及追加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經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 法 官 王惟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7  日

法 官 廖棣儀

法 官 莊書雯

書記官 黃勤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9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訴字第630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文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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