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3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273號

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31 日

法官洪英花宋恩同廖晉賦

原告
黃偉釗
訴訟代理人
高培恒律師
被告
鍾嘉鴻

上列被告因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325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鍾嘉鴻被訴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審易字第3257號),經原告黃偉釗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被告上開妨害家庭案件,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審易字第3257號諭知免訴之判決在案,惟原告已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審理,此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可參,爰依前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洪英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法 官 宋恩同

法 官 廖晉賦

書記官 萬可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3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審附民字第1273號於民國 109 年 07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因傷害案附帶民訴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