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0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顯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61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9年度易字第744號),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
張顯銘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顯銘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9年10月13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9年執助造字第1516號執行指揮書可稽。被告既已於109年10月13日起因前開竊盜案件轉為受刑人而執行在監,自無非予羈押顯難預防被告犯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