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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字第2308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商啟泰

公訴人
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顯銘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21617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白犯罪(109年度易字第744號),經本院改依簡易判決處刑,裁定如下:

主文

張顯銘自民國壹佰零玖年拾月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顯銘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8月28日裁定羈押在案。茲被告另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自109年10月13日起撥借執行,有該署檢察官109年執助造字第1516號執行指揮書可稽。被告既已於109年10月13日起因前開竊盜案件轉為受刑人而執行在監,自無非予羈押顯難預防被告犯同一竊盜犯罪之虞,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商啟泰

書記官 莊宜諳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字第2308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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