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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4 日

法官林孟皇林柔孜陳采葳

上訴人
即被告
王乃強
選任辯護人
閻道至律師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10年8月31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辯護人」部分漏未記載,應補充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閻道至律師(法律扶助)」。

理由

一、按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參照)。

二、本件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辯護人」部分漏未記載,顯應補充更正為「選任辯護人閻道至律師(法律扶助)」之記載,惟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是以,依上開說明,自應將上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孟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法 官 林柔孜

          法 官 陳采葳

                 書記官 邱汾芸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16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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